電子秤度等級的規(guī)定
OIML R51 建議《自動分檢衡器》(Automatic catchweighing Instruments)2005 版(R50
-1、R50-2),R51(2005 版)于 2005 2 月 22 提交 OIML 各成員國投票表決,于 2005 5月 23 表決。
2004 7 月 OIML 郵政投票評議審定的 51-2 建議草案從 2004 10 月召開 OIML 會議時起撤回,以提交秘書處合理評議收到的 OIML 郵政投票實質(zhì)性意見。根據(jù) OIML 技術工作導則,該建議草案回歸到第四次委員會草案狀態(tài)。由秘書處編寫了這新的建議草案,以作為 TC9/Sr2對第四次委員會草案的審定。
電子秤度等級的規(guī)定
R51 建議由 OIML TC9/Sr2 自動衡器分技術委員會完成。
R51《自動分檢衡器》分為兩部分:*部分(R51-1)“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—試驗";*部分(R51-2)“型式評價報告"。
R51 將度等級按衡器的用途可將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別:X 或 Y。
X 類適用于重量檢驗秤,用于按照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辦法》的要求對預包裝產(chǎn)品進行重量檢驗。Y 類用于其它有自動分檢衡器。例如價格標簽秤、郵用秤和貨運秤以及許多被用來稱量散裝物品單個載荷的秤。臺衡器既可以 X 類分級也可以 Y 類分級。例如,臺衡器可以分別配置為兩種獨立的運行模式,使其既可用作重量檢驗秤也可用作價格標簽秤。
電子秤度等級的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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